为进一步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及相关规定,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:
一、违反政府静态管理疫情防控决定,擅自销售、配送米、面、油、果蔬等生活物资的;
二、超市、餐饮等经营场所应暂停生产、营业,仍擅自经营,造成新冠病毒传播、有传播严重危险的;
三、捏造、散布防疫物资、民生物品涨价信息,恶意囤积、哄抬价格的;
四、阻碍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、暴力抗法的;
五、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、命令、通告,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。
请广大社会群众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严格执行政府相关决定、命令和通告,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。凡有上述行为的,公安机关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,依法打击处理。属于违法行为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,请积极拨打举报电话:110或12315。
特此通告。